尽管巴基斯坦的《碳市场交易政策指南》姗姗来迟,但它代表着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重要的是要承认,巴基斯坦不能直接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在发达国家,碳交易的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随后被纳入《京都议定书》,最后在《巴黎协定》中得到巩固,现在正式准备实施。
政策指导方针的制定花费了相当长的时间,最终在第29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公布,这本身就值得注意,因为这是一份首次在全球活动上公开提交的国家文件。乍一看,这份文件似乎更像是一份初步草图,而不是一套全面的指导方针。许多关键细节仍未解决,需要通过印发补充文件进一步澄清。这表明,建立地方碳市场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需要作出重大努力将这一初步文件完善为一个完整和有效的框架。考虑到众所周知的政府运作速度,最终确定这些文件的整个过程,获得必要的批准,并提供进一步的澄清,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我们的国家气候承诺要求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50%。碳交易可以成为帮助我们实现这一中期目标的关键工具。
需要考虑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碳封存项目的集中管理与省级自治原则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协调,特别是考虑到各省对大多数商业和商业活动拥有权力。现行制度将12%的相应调整费(CAF)的一半分配给项目所在的省,而1%用于联邦行政费用。此外,所产生的总碳信用额的5%被指定用于履行巴基斯坦的无条件国家自主减排贡献(NDCs)。这种中央集权的做法引发了对省级在这一关键领域的自治程度的质疑。
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优势,尤其是信德省和俾路支省,这两个省份拥有广阔的沿海地区,是建立蓝碳项目的理想之地。信德省成功的三角洲蓝碳项目就是一个令人信服的案例研究。通过授权各省制定自己的碳交易法规,并向投资者提供有吸引力的激励措施,利用各省的蓝碳潜力,它们可以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重大贡献。这些省级捐款可以转化为“内部转移的缓解成果”,从而产生大量外汇。
此外,将农林业项目纳入碳交易框架将使旁遮普省等省份能够利用基于自然的碳封存解决方案,并产生可观的外汇。为了促进这种分散的方法,12%的CAF应该分配给各省,而联邦政府保留每个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总额的5%,以实现其国家自主贡献下的自愿碳减排目标。
指导方针建议设立一个有省级代表参加的最高监督委员会。但是,缺乏关于其组成的具体细节令人关切。如果以环境保护理事会(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uncil)或气候变化理事会(Climate Change Council)等现有机构为模板,该委员会可能会面临挑战,因为其潜在成员的高调性质,导致难以安排定期会议,难以及时解决对碳市场顺利运作至关重要的关键问题。
与环境和气候变化决策往往侧重于行政和技术方面不同,碳市场的成功运作取决于社区的直接参与。碳封存项目不可能在真空中取得成功;他们必须积极参与并使其影响的当地社区受益。忽视社区利益,未能按照全球议定书的规定,为他们提供公平的利益份额,将严重违反气候正义,这是《巴黎协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防止出现这种问题,必须把民间社会的真正代表列入最高监督机构。这些代表应该是真正的气候活动家,而不是被既得利益集团挑选出来充当象征性的气候捍卫者。
政策指导方针的序言部分没有提到在这些指导方针最后定稿之前进行适当宣传的协商过程。在信德省,似乎没有进行过这样的协商过程,也证实了这一过程没有被广泛宣传。考虑到信德省,尤其是卡拉奇充满活力的气候活动家社区,他们总是渴望贡献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见解,以确保我们发展部门的可持续性和环境保护,这一点尤其令人担忧。由于主要文件是在没有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意见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包含更具体细节的后续附属文件极不可能纳入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该指导方针没有提及在其发布之前启动的现有碳封存项目的命运。虽然后来的文件可能会澄清这一点,但遗漏令人担忧,特别是对信德省来说,在没有正式框架的情况下实施的成功项目可能面临重大挑战。信德省森林部在自愿市场内成功的碳交易表明,在缺乏严格机制的情况下,能力和承诺可以克服障碍。但是,关于这些项目的“附加性”的关切仍然存在,应该通过详细解释有关要求来解决。
这些初步指导方针的发布标志着巴基斯坦开始了建立一个功能性碳市场的旅程。然而,该文件本身承认了一个重大的差距:在一个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相对较新的领域,该国在决策和实施机制方面缺乏专门知识。
一个发达的碳市场不仅可以促进环境恢复和减排,而且还可以通过出售可在国际上转让的缓解成果产生大量外汇。要实现这一潜力,在决策和执行层面,一个强大而有能力的团队至关重要。
尽管巴基斯坦的《碳市场交易政策指南》姗姗来迟,但它代表着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重要的是要承认,巴基斯坦不能直接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在发达国家,碳交易的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随后被纳入《京都议定书》,最后在《巴黎协定》中得到巩固,现在正式准备实施。
政策指导方针的制定花费了相当长的时间,最终在第29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公布,这本身就值得注意,因为这是一份首次在全球活动上公开提交的国家文件。乍一看,这份文件似乎更像是一份初步草图,而不是一套全面的指导方针。许多关键细节仍未解决,需要通过印发补充文件进一步澄清。这表明,建立地方碳市场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需要作出重大努力将这一初步文件完善为一个完整和有效的框架。考虑到众所周知的政府运作速度,最终确定这些文件的整个过程,获得必要的批准,并提供进一步的澄清,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我们的国家气候承诺要求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50%。碳交易可以成为帮助我们实现这一中期目标的关键工具。
需要考虑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碳封存项目的集中管理与省级自治原则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协调,特别是考虑到各省对大多数商业和商业活动拥有权力。现行制度将12%的相应调整费(CAF)的一半分配给项目所在的省,而1%用于联邦行政费用。此外,所产生的总碳信用额的5%被指定用于履行巴基斯坦的无条件国家自主减排贡献(NDCs)。这种中央集权的做法引发了对省级在这一关键领域的自治程度的质疑。
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优势,尤其是信德省和俾路支省,这两个省份拥有广阔的沿海地区,是建立蓝碳项目的理想之地。信德省成功的三角洲蓝碳项目就是一个令人信服的案例研究。通过授权各省制定自己的碳交易法规,并向投资者提供有吸引力的激励措施,利用各省的蓝碳潜力,它们可以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重大贡献。这些省级捐款可以转化为“内部转移的缓解成果”,从而产生大量外汇。
此外,将农林业项目纳入碳交易框架将使旁遮普省等省份能够利用基于自然的碳封存解决方案,并产生可观的外汇。为了促进这种分散的方法,12%的CAF应该分配给各省,而联邦政府保留每个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总额的5%,以实现其国家自主贡献下的自愿碳减排目标。
指导方针建议设立一个有省级代表参加的最高监督委员会。但是,缺乏关于其组成的具体细节令人关切。如果以环境保护理事会(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uncil)或气候变化理事会(Climate Change Council)等现有机构为模板,该委员会可能会面临挑战,因为其潜在成员的高调性质,导致难以安排定期会议,难以及时解决对碳市场顺利运作至关重要的关键问题。
与环境和气候变化决策往往侧重于行政和技术方面不同,碳市场的成功运作取决于社区的直接参与。碳封存项目不可能在真空中取得成功;他们必须积极参与并使其影响的当地社区受益。忽视社区利益,未能按照全球议定书的规定,为他们提供公平的利益份额,将严重违反气候正义,这是《巴黎协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防止出现这种问题,必须把民间社会的真正代表列入最高监督机构。这些代表应该是真正的气候活动家,而不是被既得利益集团挑选出来充当象征性的气候捍卫者。
政策指导方针的序言部分没有提到在这些指导方针最后定稿之前进行适当宣传的协商过程。在信德省,似乎没有进行过这样的协商过程,也证实了这一过程没有被广泛宣传。考虑到信德省,尤其是卡拉奇充满活力的气候活动家社区,他们总是渴望贡献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见解,以确保我们发展部门的可持续性和环境保护,这一点尤其令人担忧。由于主要文件是在没有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意见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包含更具体细节的后续附属文件极不可能纳入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该指导方针没有提及在其发布之前启动的现有碳封存项目的命运。虽然后来的文件可能会澄清这一点,但遗漏令人担忧,特别是对信德省来说,在没有正式框架的情况下实施的成功项目可能面临重大挑战。信德省森林部在自愿市场内成功的碳交易表明,在缺乏严格机制的情况下,能力和承诺可以克服障碍。但是,关于这些项目的“附加性”的关切仍然存在,应该通过详细解释有关要求来解决。
这些初步指导方针的发布标志着巴基斯坦开始了建立一个功能性碳市场的旅程。然而,该文件本身承认了一个重大的差距:在一个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相对较新的领域,该国在决策和实施机制方面缺乏专门知识。
一个发达的碳市场不仅可以促进环境恢复和减排,而且还可以通过出售可在国际上转让的缓解成果产生大量外汇。要实现这一潜力,在决策和执行层面,一个强大而有能力的团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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